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 国版发〔2020〕1号
一号文件为摄影 史上首次
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
日前,国家版权局发布2020年一号文件《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这是国家多年来首次单独针对某个艺术门类出台的规范性措施,也是历史上首个关于摄影版权的文件,引起新闻界、出版界、文艺界和摄影界的极大关注和热烈反响。中国政府网、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国文化报、中国日报、央广网、中国网、中新网、光明网、中国经济网、第一财经、搜狐网、新浪网、凤凰网等国家级和社会网络媒体、平面媒体纷纷转发和刊载。广大摄影家为国家积极维护摄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规范我国摄影作品传播秩序感到由衷的喜悦和无比的振奋。
摄影术自1839年诞生即轰动世界,作为一种记录客观现实、表达主观意愿的艺术形式,极大地改变了人类对世界的认知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开启了人类现代文化图像化、数字化,被今日权威媒介评为影响人类生活的世界百项重要发明。世纪之交,进入信息大爆炸时代,生活节奏加快,图像作为形象、便捷的阅读方式风行世界。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摄影器材普及,智能手机摄影功能丰富,以及互联网平台技术的发展,图片的创作生产和传播使用得到爆发式增长和空前的繁荣,不仅在传统的出版、报纸、杂志等媒体上被大量地使用,更在网络上成为一种主要的语言方式和交流工具,影响和改变了国人生活的微信服务技术,就是以影像社交平台而问世。根据业内权威机构2019年统计数据显示,自我国各互联网平台上线运营以来,使用图片高达570亿幅。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图像已成为人类信息交流的重要手段,读图已成为人类获取知识的习惯,拍照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图像充斥着我们的世界,为人们带来极大的便利和乐趣,摄影与当代社会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和重要。与此同时,众多不尊重摄影作者和影像版权的事例屡见发生,因为在不少人的头脑里,摄影创作是简单的,照片成本是微小的,现行法律的侵权代价是低廉的。
中国摄影家协会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等行业组织多年来为摄影家权益等问题积极呼吁、建言献策,仅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国家版权局等国家机构递交提案、议案等达数十件,社会各界和广大著作权人对图片使用的乱象深恶痛绝,随着2019年世界首张“黑洞”照片的版权之争,引爆为全国媒体和社会对摄影版权问题的广泛关注,业内对版权乱象的呐喊强烈发声,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国家版权局根据社会各界反响和图片传播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图片版权整治纳入“剑网2019”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此次国家版权局发布的2020年一号文件《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进一步重申摄影作品受法律保护,规定了图片经营和使用单位的义务,强调了摄影家在教科书中的获酬权,明确了著作权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鼓励行业组织形成合力,要求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加大打击摄影侵权力度。文件的出台,将对我国摄影作品的有序传播和广泛使用产生重要影响,对维护摄影家合法权益和繁荣摄影创作发挥重要作用,作为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必将载入中国摄影和国家版权发展史册。(宗社全)
2017年7月,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在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互联网+图片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研讨会上,呼吁加强网络使用摄影作品的监管,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图片产业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
人民网对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进行报道
国家版权局
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
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力度
人民网北京6月11日电 日前,记者从国家版权局获悉,为加大图片领域版权整治力度,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国家版权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对摄影作品相关版权问题进行了厘清,推动构建摄影作品版权保护长效机制。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摄影作品在网络传播中大量使用,图片侵权盗版现象较为严重。同时,一些图库经营单位的不合法、不正当维权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回应业界呼声,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版权问题,为媒体融合发展营造良好版权法治生态,国家版权局将图片版权整治纳入“剑网2019”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涉及摄影作品侵权盗版的案件,取得了积极成效。《通知》发布对巩固“剑网”行动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据介绍,《通知》主要包括七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构成摄影作品的要件是具有独创性,并强调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不属于时事新闻,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篡改摄影作品标题或作品原意等问题,强调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并重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
三是规定图库经营单位义务,特别针对图库经营单位的虚构版权、虚假授权、不正当维权等行为进行规制,并就实践中存在的对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及著作权人放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进行收集整理形成的图库,明确指出图库经营单位不得以版权许可使用费名义收取费用。
四是规定网络服务商义务,强调要切实履行好通知——删除义务。
五是强调教科书法定许可中摄影作品作者的获酬权。
六是鼓励各方开展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摄影作品版权秩序进一步规范。
七是重申行政投诉的材料要件,强调权利声明、水印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以解决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摄影作品著作权权属认定标准过于宽松的问题。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打击摄影作品侵权盗版力度,严厉查处图库经营单位通过假冒授权、虚假授权等方式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着力整治图库经营单位在版权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权属不清、不正当维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任妍)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在头版重要位置刊发《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
的通知
国版发〔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为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推动摄影作品广泛有序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摄影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应具有独创性,并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的特征。
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受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
二、新闻单位、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公众账号、图库经营单位、非媒体机构和个人等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取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摄影作品作者许可,不得对摄影作品的构图、色彩等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摄影作品标题和作品原意。
使用著作权保护期届满的摄影作品,不得侵犯摄影作品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将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授权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相关诉讼、仲裁活动。
未经批准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四、图库经营单位应当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活动,与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订立合同,在双方约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图库经营单位向用户提供的摄影作品应当权属清晰且获得合法授权,并指明作者及授权方式、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等必要信息。
图库经营单位应当合理收取版权许可使用费,并明示使用费价格。
五、图库经营单位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授权和维权活动,不得对不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虚构版权,不得向他人提供未获授权的摄影作品及主张权利,不得以投机性牟利为目的实施不正当维权行为。
六、图库经营单位对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及著作权人放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进行收集、整理、编辑并向用户提供的,应当指明作者及可使用的权利范围等必要信息,且不得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以版权许可使用费的名义收取费用。
七、为摄影作品的传播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提供公开、便捷的维权渠道,及时处理侵权纠纷投诉,切实履行“通知——删除”法律义务。
八、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单幅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及使用者、图库经营单位、摄影行业组织等应当共同探索合理、便捷的摄影作品授权体系,进一步完善摄影作品授权交易机制,促进摄影作品的合法有序传播。
摄影行业组织应当在推动版权自律、公平交易、争议调解、合法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积极探索建设面向中小微企业等用户的微利图库和面向扶贫、科教等领域的公益图库。
十、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投诉时,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以及其他证据。摄影作品的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取得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摄影作品上的水印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摄影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严肃查处虚构摄影作品版权、进行虚假授权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版权局
2020年5月20日